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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私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

【发布时间】2016-05-06 17:05:48 【阅读数】

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提示:

对于行为人采用在境内邮寄货物、物品方式进行走私的,只要行为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完毕邮寄手续,即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;如果在办理邮寄手续过程中被查获的,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。


走私犯罪的既、未遂问题可以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认定:    (1)对于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管场所“闯关走私”的,只要走私货物、物品到达海关查验关口,或者进入海关专设的监管货场而被查获的,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。    (2)对于行为人携带、运输走私货物、物品“绕关走私”的,只要走私货物、物品到达国(边)境线的,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。    (3)对于行为人采用在境内邮寄货物、物品方式进行走私的,只要行为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完毕邮寄手续,即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;如果在办理邮寄手续过程中被查获的,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。    (4)对于行为人故意实施上述走私行为,但属“对象不能犯”情形的,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。


(整理者: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徐奔未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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